中国重视保护知识产权。2004年,中国政府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等十二个部门组成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中国政府大规模地清理了知识产权有关法规,目前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此外,还修改或废止了多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不一致的知识产权规章或文件。
1. 专利
截至2005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专利146万余件,其中国内约126万件,国外约20万件,分别占总量的86.3%和13.7%。
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约21万件,比上年增长12.5%。其中,国内专利授权17万余件,比上年增长13.4%;国外专利授权近4万件,比上年增长8.9%。
自1985年4月1日至2005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276万余件,年均增长率达18.9%。其中,国内申请225万多件,国外申请约51万件,分别占总量的81.8%和18.2%。
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47万多件,比上年增长34.6%。其中,国内申请近38万件,比上年增长37.3%;国外申请9万余件,比上年增长24.3%。
从1994年到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际申请9567件,其中去年受理2438件。国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有19万余件,其中去年达4万多件。
2.
商标
2005年中国各类商标申请的总量达83.8万件,比2004年(76.2万件)增加7.6万件,增长10%。其中商标注册申请量为66.4万件,商标注册申请量继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先后突破30万件、40万件和50万件后再次越过一个十万级台阶,增幅达12.9%。国外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首次超过7万件,达70635件,比2004年(60334件)增加1.03万件,增幅为17.1%。 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一,商标注册申请总量累计已达422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5年共审查各类商标申请47.6万件,其中商标注册申请31.2万件,核准注册商标25.9万件。中国商标审查量已连续三年保持在47万件以上,其中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量连续三年保持在31万件以上。截至2005年底,中国的注册商标累计总量已达到249.9万件,其中外国在中国注册商标累计达44.3万件,占注册商标累计总量的17.7%。
3.
版权
2005年中国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受理案件9644件,结案9380件,结案率为97%。其中处罚7840起,调解1174起,移送司法机关366起。共收缴各类盗版品1.07亿余件,其中查缴的盗版图书1908万余册,盗版期刊114万余册,盗版音像制品6587万余盘,盗版电子出版物1301万余盘,盗版软件774万余张,其他各类盗版品9万余件。
2005年,中国各出版社共引进图书版权9382项全国通过出版社输出图书版权1434项,为近年来最多数量,引进输出比例为6.5:1。
4. 海关
2005年,海关共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1210起,案值9,978万元人民币,与2004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5.1%和18.5%。其中出口案件1159起,案值9815万人民币,进口案件51起,案值163万人民币。侵犯商标权案件1106起,案值8775万人民币;侵犯专利权案件37起,案值1104万人民币;侵犯版权案件67起,案值99万人民币。
一、中国参加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情况
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从80年代起,中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自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中国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为专利程序目的进行微生物存放的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建立工业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在陆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过程中,中国积极参与这些公约、条约、协定项下的各种活动,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的广泛赞誉。
此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加入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如中国目前已经着手制定和修改法律,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作准备。
中国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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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名称 |
加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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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自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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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自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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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
自1989年起,中国成为该条约首批成员国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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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自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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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自1992年10月15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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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 |
自1992年10月30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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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 |
自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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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 |
自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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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
自1994年8月9日起,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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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
自1995年7月1日起,中国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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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伽诺协定 |
自1996年9月19日起,中国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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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斯拉斯堡协定 |
自1997年6月19日起,中国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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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
自1999年4月23日起,中国成为UPOV的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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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2001年12月11日起,中国成为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员国 |
二、对外国国民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对任何外国人应依照中国与该外国签订的协议、或依照两国均为缔约方的任何国际公约、或根据互惠原则予以对待。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TRIPS协定》。
三、保护的实体标准
1.版权保护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7日修正)、《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共同确立了中国版权保护的基本体制。原则上,这一体制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和做法。
2.商标,包括服务商标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了中国的现行商标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目的是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通行做法,为权利持有人提供保护,这种保护包含在关于商标注册的实体和程序规定之中,也包含在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
3.地理标识,包括原产地名称
中国完全遵守《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识的有关条款。
4.工业设计
中国《专利法》中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要求的规定已经执行了《TRIPS协定》。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是纺织品设计方面。中国将这种保护引入其法律,并对国内的纺织品设计提供此种保护。
5.专利
在主要条款和保护标准方面,已经采取措施增加与《TRIPS协定》的一致性。
6.植物新品种保护
中国是1978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的缔约国。1997年3月,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从而以与《TRIPS协定》要求相一致的独特方式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了保护。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对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新品种享有专有权。
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中国是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最早的签字国之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已于2001年4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
8.未披露信息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经营者不得侵犯商业秘密。根据该条,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属于前款所列非法行为的第三方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任何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有实用性,并且权利人已对其采取保密措施的、不为公众知晓的技术信息或商业经营信息。《刑法》第219条对商业秘密也有类似定义。
四、执行
1.民事诉讼程序和救济
中国打击知识产权盗版的措施一直很严厉。在司法方面,各级法院一直注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
如在中国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自1992年起,根据各自专业人员组成的情况,在北京和上海等一些主要城市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根据中国的立法,个人和企业将对其所有侵权行为负责,并将承担民事和/或刑事责任。如任何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则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构成犯罪,直接责任人将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被处拘役或罚金。
2.行政程序和救济
中国大多数知识产权执法是通过行政行为。 在行政方面,各级行政机关非常注重加强反盗版工作。
目前不同的机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负责专利的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下属的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版权局负责版权政策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反不正当竞争,包括商业秘密的保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海关总署负责边境措施;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信息产业部负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打击假冒行为。其他机构,如新闻出版机构、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也参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商标法》规定,当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被侵权的权利持有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的权利持有人的损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县级以上地方机构还可对侵权人处以罚款。《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方可以请求专利事务行政主管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行政主管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应当事方的请求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著作权法》规定,版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对实施侵权行为的任何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3.特殊边境措施
1995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一项关于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的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于同年10月1日生效。根据该条例,中国海关必须采取措施扣留那些被证明为侵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的进出口货物。中国海关被授权检查任何被怀疑侵权的装运货物,并在证明属实的情况下没收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