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涉及商业秘密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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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涉及商业秘密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发布时间:2008-05-12   编辑:总会信息部 信息化处   来源:国知网
 
       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等内容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草案共五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特别规定以及附则等内容,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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