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举行《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新闻发布会

2024-01-05 17:03:39 编辑:贸促会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发布 来源: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于2024年1月5日(星期五)上午举行《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新闻发布会。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执行副主席蔡晨风发布《年度报告》,并与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湘潭大学)基地主任、湖南警察学院校长廖永安,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共同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处处长王琳洁主持。以下为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王琳洁: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举办的《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新闻发布会。我是今天的主持人王琳洁。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执行副主席蔡晨风女士介绍《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的相关情况,并回答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还有: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湘潭大学)基地主任、湖南警察学院校长廖永安先生;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先生。

下面有请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执行副主席蔡晨风女士对《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的情况进行介绍并予以发布。

蔡晨风: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我谨代表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衷心感谢新闻媒体朋友和各界人士对中国贸促会调解工作一直以来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面我就《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有关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一、报告的编写背景和有关考虑

商事调解是一种既古老又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古老是因为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和为贵”的思想,在宋明清三个朝代,商品经济较为发达,为了有效化解商事纠纷,实践中形成了商事调解的雏形。新兴是因为,随着国际经贸往来密切,商事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往来多了,难免磕磕碰碰,更加高效地化解争议在“效率至上”的商事活动中尤为重要,商事调解以非对抗性、解纷快、成本低、当事人对调解程序和结果的可控性强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并与诉讼、仲裁共同构成商事争议解决的“三驾马车”。

商事调解作为一种非对抗性纠纷解决方式,也是中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枫桥经验” 坚持好、发展好,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此背景下,加强对商事调解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加强商事调解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对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调解体制机制意义重大。

从国际来看,商事调解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特别是2019年《新加坡调解公约》开放签署后,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致力于完善本国的商事调解法律和制度,积极推动商事调解的发展,着力提高自身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吸引力、竞争力和影响力。

同时,商事调解的发展水平也已成为全球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2022年世界银行推出新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将“商事调解”列为其中一项重要评估指标,世行认为,“运作良好的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健康的营商环境至关重要,而其中效率和质量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商事调解追求案结事了人和,能够做到“事心双解”,对帮助企业高效解纷、维持正常商业运转、助力改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在全球商事调解发展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也呈现出欣欣向荣之景。商事调解的组织数量日益增多,商事调解员队伍不断壮大,商事调解的社会影响逐步提升,商事调解的文化日渐浓郁。但是,目前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包括底数不清、影响力不够大,无法满足商事主体旺盛的服务需求、宣传力度不够等。

为了不断推动中国商事调解事业健康发展,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于2023年启动了《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编写工作。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是中国最早从事商事调解工作的机构,迄今已有30多年历史,是我国商事调解事业的先行者、实践者、探索者。2022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会70周年大会暨全球贸易投资促进峰会上发表视频致辞,充分肯定了中国贸促会在国际经贸仲裁、知识产权服务、商事调解等领域的积极探索创新。在新时代,我们希望通过持续发布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中英文版,为推动中国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和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商事调解故事贡献力量。

为确保《报告》既有理论支撑又贴合调解实践,中心委托了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湘潭大学)基地主任廖永安教授团队承担研究与编写任务。编写这份报告主要有以下目的:

第一,摸清底数,尽最大努力呈现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全貌。尽管商事调解在我国取得长足发展,但目前对于全国范围内商事调解组织的数量、性质、登记方式,调解员数量、任职资格等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统计,也缺乏系统阐释商事调解年度发展全貌的年度型报告。因此该报告希望能够及时总结我国商事调解事业取得的阶段性成绩和经验做法,对相关数据进行搜集分析,做到心中有数,方能在下一步工作中行之有度、操之有方。

第二,找准问题,探寻推动我国商事调解发展的“良方”。当前商事调解面临许多问题亟需解决,例如商事调解的立法模式、商事调解组织的性质与监管、商事调解员的职业化发展路径、商事调解的国际化服务水平等,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事调解的高质量发展。因此,报告希望能够通过大量调研和座谈,从不同主体视角,总结全国各地商事调解发展中面临的共性问题,对可能制约我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关键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三,扩大影响,增加全社会对商事调解理念的认同。商事调解植根于中国上千年优秀传统文化之中,蕴含着“以和为贵”“和气生财”的传统理念,我们希望通过这份报告扩大商事调解理念的传播,让更多的国内外商事主体认识、认可、选择调解,让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在全球绽放得更加绚烂。

二、报告的编写过程

为扎实做好报告编写的各项工作,课题组从写作框架、编写方案、调研安排,到座谈提纲、调查问卷,都做到了精心筹划、反复论证。在撰写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仲裁委等机构的领导和专家对报告撰写方案研提了诸多宝贵意见,为高质量完成报告的撰写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报告撰写期间,课题组进行了大量实地调研,先后赴杭州、南宁、深圳、上海、武汉、香港、澳门、珠海、哈尔滨等11个城市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各级法院、调解组织等相关方进行了深入交流,收集了许多详实的数据和鲜活的素材。同时,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积极发挥拥有66家地方和行业调解中心的工作网络优势,请山东、四川、浙江、湖南、陕西、甘肃、广东、广西等地10余家贸促系统调解机构在当地同步开展调研,提供了宝贵的调研成果。课题组还面向全国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发放了调查问卷,获取了真实的一手数据。该工作也得到了蒋惠岭院长牵头组建的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的大力支持。

为充分坚持实践导向、问题导向,课题组综合采用实证分析、规范分析、比较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整合大量调研资料,以期精准呈现中国商事调解的现实图景,勾勒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远景。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与湘潭大学课题组密切配合、协同攻关,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最终将这份报告呈现给大家。

三、报告的主要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这是我国第一份体系化阐释中国商事调解发展情况的全面型报告,填补了国内空白。该报告从中国商事调解事业发展大局出发,既系统梳理了相关顶层设计,又分析总结了地方实践经验,既回顾了商事调解的历史发展演变,又聚焦于2022-2023年最新年度进展,既“把脉问诊”,分析当下商事调解面临的六大关键问题与挑战,又“开方抓药”,系统地对商事调解未来发展路径提出了六方面建设性意见,共17万余字,五大章节。报告评审专家认为“该报告涉及商事调解法律规范梳理、商事调解实践状况调研、商事调解重要理论问题研究,精准呈现了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全貌,形成了体系化的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编写结构”。

第二个亮点是,这是一份实践化导向与学理化阐释紧密结合的研究型报告。商事调解是一种“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鲜明的实践色彩。同时,商事调解作为一项新兴事物,极具理论内涵和学术争议,有关商事调解的法律属性、商事调解的协议效力、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等问题仍需形成理论共识。报告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回应问题,始终坚持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充分展现了学理深度和学术厚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第三个亮点是,这是一份数据详实、素材扎实的参考型报告。报告通过调查研究,基本摸清了商事调解的组织数量、人员数量、业务数量等重要行业数据,剖析了国际商事调解的典型案例,对全国商事调解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精准统计与深入分析;系统梳理了粤港澳大湾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上海等地的商事调解创新举措,总结提炼了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启示,为我国其他地区推动商事调解发展提供了操作性强的发展思路;报告还回应了备受关注的商事调解立法问题,围绕商事调解立法的基本范畴、模式选择、结构设计、内容安排做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具体路径和方案,相信这份报告能够为改革决策者、实践探索者和理论研究者提供较为扎实的实证素材和行业信息。

以上是对《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的一些基本情况介绍。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努力,把中国商事调解年度研究越做越好!

谢谢大家!

王琳洁:

感谢蔡晨风主任。下面请各位媒体记者提问,请大家在提问前先通报一下自己所在的新闻机构。

 

总台央视 记者:

能否简要介绍一下2022-2023年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整体情况?

廖永安:

2022-2023年,中国商事调解发展较为迅速,且取得很多实质性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在政策与立法方面,与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商务部等中央部委近两年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商事调解发展的政策文件,如司法部发布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提出,加强和规范商事调解工作,打造1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2023年10月,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明确提出要加强商事调解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在地方立法方面,很多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先后出台了促进调解发展的条例,例如已经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黑龙江省调解条例》,《浦东新区商事调解暂行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也在起草制定中,这些为推进我国商事调解立法提供了有益探索。

第二,在商事调解组织的发展方面,国内商事调解组织数量不断增加。通过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及“天眼查”平台的检索显示,目前依法登记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有223家,其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203家、事业单位的有5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有3家、个体工商户的有3家、社会团体的有1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有8家。从中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商事调解组织主要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而且70%以上成立于2022年至2023年之间。除此以外,还有大量商事调解组织没有单独进行登记设立,内设在工商联、商协会、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以工商联商事调解组织为例,目前已经实现了全国31个省份全覆盖,累计有3209家商会调解组织。

第三,在商事调解人才发展方面,商事调解员的队伍不断壮大。从实际情况来看,有越来越多的律师、仲裁员以及其他法律、经贸实务人员投入商事调解行业。他们的专业类型覆盖法律、经济贸易、金融、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多个领域,这些源源不断投身商事调解的专业人才,为商事调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此外,商事调解的培训和认证体系也不断完善,比如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发布了《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商事调解员资格评审规则 (试行)》。

第四,在案件数量方面,调解受案量逐年增速快。从商事调解组织公开数据来看,以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为例,2020年案件数为3809件;2021年为4989件;2022年为9531件。2023年,中国贸促会调解系统共受理商事调解案件12509件,较去年同比增长31.3%,标的额为人民币105.3亿元,其中来自法院案件10884件,独立承接案件1615件,全年受理涉外商事调解案件1273件,占案件总数10.18%。从地方受案量来看,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司法局公布的商事调解工作数据显示,深圳市2022年商事调解案件总数达到6895件,相比2021年的2073件增长了232.44%,其中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也从2021年的334件增长至2022年的1271件。 

第五,在商事调解国际化发展方面,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在服务“一带一路”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断完善,2021年7月21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正式上线,实现了国际商事法庭诉讼机制与调解、仲裁机制的在线对接和信息共享。中国贸促会连续举办七届国际调解高峰论坛,已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品牌论坛。论坛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最新发展情况,让国际同行了解中国推动商事调解的经验做法。此外,中国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还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定和推广工作,为全球国际商事调解提供了更加统一和规范的操作规则参考。

 

新华社 记者:

当前我国商事调解事业发展还面临哪些问题?

蒋惠岭:

目前,尽管我国商事调解发展迅速,但实践中依然面临着以下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一是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院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均有相关规定,但很多商事的基本问题需要法律规制,例如:由于目前缺乏商事调解专门立法,商事调解发展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和实践规范。诸如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商事调解员的资质认证,商事调解的收费规则,商事调解的监管机制,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等问题均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事调解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商事调解机构的竞争力有待提升。商事调解组织是推动商事调解发展的主力军。近年来,由于国家政策的倡导和商事调解市场的萌芽,国内新近成立了不少商事调解组织,但新近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在组织架构、规则设计、人员构成、机制运行、宣传推广等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存在案件受理数量较少、业务分布范围小、国际化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市场化收费较难等问题,对中外当事人的吸引力不足。此外,目前的市场环境还未形成驱动商事调解组织发展的激励机制,导致商事调解市场化色彩不足,从而缺乏商事调解组织发展的根本动力。

三是调解员队伍能力和水平有待强化。商事调解与商事诉讼、商事仲裁具有不同的思维模式,遵循不同的规律,需要培养专门的商事调解人才。目前,我国商事调解职业化水平仍有待提升,商事调解员队伍主要由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官等兼职人员组成,专职的商事调解员缺口较大,难以满足商事调解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也缺乏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执业资格认证体系和职业保障体系。所以客观来说,国内商事调解人才队伍的建设还难以应对《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挑战,亟需加强本土商事调解人才的培养。

四是社会对商事调解的认可度有待提升。目前,国内商事调解的市场化氛围还有待提升,“有商事纠纷,找商事调解”的理念与文化还较为淡薄。通过与企业座谈,课题组发现市场主体普遍对商事调解缺乏了解和信任,企业在遇到商事纠纷后,往往依赖诉讼和仲裁,存在“调解无用”“调解免费”等认知误区,这对商事调解的进一步发展带来较大阻力,也不利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高效运转。

 

凤凰卫视 记者:

刚才发言人提到,报告在编写期间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了解到全国各地都在多措并举地推动商事调解发展。能否分享其中一些值得推广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廖永安:

中国各地在推动商事调解发展方面都积累了一些值得推广借鉴的经验和做法。以下是其中一些值得关注的方面:

一是商事调解立法方面,广东、上海、海南、香港均有商事调解立法保障。广东以深圳、珠海横琴为代表,分别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并同步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立法工作。以地方立法形式专章规定商事调解,计划在特定区域拓宽和畅通商事调解强制执行渠道。

上海发布《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支持各类调解组织建立健全预授权调解、单边承诺调解等快速调处机制,并主动接轨国际,明确调解员个人可参与国际商事调解。

海南实施《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首次对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案件受理范围、所负义务进行统一规定,具有较为前沿的商事调解立法保障。

香港于2010年发布基于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规则的《实务指示31》与《实务指示6.1》较早的确立了调解统一规范指引和协议样本,此后接续发布《香港调解守则》《仲裁条例》《调解条例》《道歉条例》《2017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与《第三者资助仲裁及调解实务守则》,全方位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支持商事调解发展。

二是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方面,已有地区探索成立商事调解协会。广东成立全国首个商事调解专门协会——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提升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行业依法依规自律管理水平。珠海市总商会等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8 家单位共同发起成立跨区域“大调解”协会——珠海市调解协会,为全国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监管提供参照。

三是商事调解宣传方面,香港、上海等地均有定期开展商事调解宣传系列活动。香港自2009年开始,每年举办“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不断在企业界推广商事调解文化。上海连续开展“商事调解宣传周”“商事调解高校辩论赛”等活动,推动商事纠纷“调解优先”理念普及。

四是商事调解市场化方面,杭州作为市场化解纷机制试点,进行了很多颇有成效的探索。杭州以“公益+市场”,“专职+兼职”,“律所+民非”的市场化解纷机制为抓手,探索“政府公益性采购+当事人市场化付费”的多样化支付保障模式。此外,为增强商事调解社会知晓度,丰富案源渠道,杭州打造了市场主体解纷模式选择引流矩阵。具体而言,杭州一方面鼓励和引导商会、行业协会、产业园区、金融机构等与市场化解纷力量建立长期协作机制;另一方面依托主流媒体和各地融媒体,加强对市场化解纷做法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扩大政策影响面。

 

上海证券报 记者:

下一步,关于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国商事调解事业高质量发展,报告提出了哪些意见建议供参考?

蒋惠岭:

可以说此份报告对于商事调解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报告起到了参考作用,所以我将结合商事调解存在的问题来回答这一问题。

第一,加强商事调解顶层设计。积极推动将商事调解立法纳入我国立法规划,推动制定完善商事调解相关法律和规范,对商事调解机构的法律性质、调解机构设立条件、从业人员资格、调解员资质、可调解案件范围、调解规则、风险责任、机构保证金等事项作出权威规范或指引,以法律手段引导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立法时间的问题,可以地方先做,例如廖校长提到的已有各地的参考,但还不够多、不够完善。

第二,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积极发展和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打造国际商事调解的“中国品牌”。在司法政策层面进一步加大对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发展的支持力度,帮助其摆脱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障碍和制度约束。推动商事调解组织朝着“市场化”“国际化”,特别是市场化的方向发展,提升调解组织的自治性与竞争力;重点培育若干个资质较好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为其提供更多政策与法律支持,帮助其“走向世界”。

第三,打造国际化专业化高素质的商事调解员队伍。提高商事调解人才培养质量,吸纳退休法官作为专业调解员,整合专家学者、调解工作者、律师、仲裁员等现有人才资源,共同搭建专业调解员队伍。推动有关院校、研究机构以及实务部门加强对法律、经贸、外语等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实践锻炼,建立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大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

第四,推动商事调解国际化交流合作。重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调解方面的法治交流合作,构建多层次政府间国际商事调解交流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民间组织和机构力量,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互认调解员,强化调解案件的国际合作,支持国内商事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和国际商事调解活动,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调解机制,为国际商事争端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第五,大力宣传商事调解理念和文化。提升社会对商事调解的认知,积极倡导“有商事纠纷,找商事调解”,鼓励纠纷主体将解决问题作为目标,引导企业将“调解优先”写入合同的纠纷解决条款中。组织开展各类调解宣传活动,将调解服务下沉至企业行业中,扩大和谐解纷共识。这要求商事调解组织有足够的专业能力来承接这样的工作。

 

法制日报 记者:

我们注意到,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要求中央企业通过调解妥善处理案件。但在实践中,也经常有人说,国有企业案件无法调解。请问蔡主任,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在破解国企纠纷解决方面有什么应对办法?

蔡晨风:

感谢您的提问。正如您说的,去年8月1日,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我们对此非常关注,也非常高兴看到《办法》明确鼓励央企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我们认为这对于央企妥善管理纠纷,经济、高效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一直希望能发挥专业优势,帮助包括央企国企在内的各类企业高效、友好、低成本解决争议。近两年,我们和央企、国企进行了大量座谈、走访,发现企业对于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有着较大需求,但在运用调解解纷时的确也存在一些顾虑。为满足企业需求,打消企业顾虑,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筹建国有企业调解专业委员会,计划聘请具有丰富国企工作经验、具备争议解决能力的企业领导、资深总法律顾问、行业专家担任专家委员,统筹推进国企调解工作。专委会将制定适应国企纠纷特点、适应国企决策模式责任机制的调解流程,综合运用调解专家,经济、法律专家的中立意见等方式,打消国企顾虑,同时进一步推动商事调解立法。

二是修订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相关规则和办法。为了适应商事调解国内国际新的发展形势,我们正在修订贸促会调解中心的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调解员行为考察规定等重要规则文件。主要参考了联合国贸法会以及国际知名调解机构的相关规则,同时结合中国商事调解实践,努力构建一套先进、科学,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规则。其中要特别报告的是,我们重新制定了调解收费表,大幅度下调了调解费用,切实降低了企业的纠纷解决成本。新版调解规则将很快对外发布,敬请大家关注!

三是聘任资深行业、法律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商事调解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拥有一批国际化专业化高素质的商事调解员队伍。就在两周前,调解中心聘请了118名大型企业的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国家知识产权领域的领军人才,以及资深法官、知名专家学者等成为特邀调解员,其中55名来自央企国企,占总人数的47%,20名来自大型民企外企。他们都是业界翘楚、中流砥柱,相信这批懂企业、懂商事、懂法律、懂政策又精通调解的专家将在解决央企国企纠纷中发挥积极作用。

 

王琳洁:

时间原因,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和嘉宾!衷心地欢迎新闻媒体朋友和各界人士继续关注和支持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