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为鼓励当事人、仲裁庭等仲裁参与人在仲裁中积极稳妥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技术与仲裁案件审理的融合,科学平衡仲裁效率提升与风险控制的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仲裁规则》规定精神,结合贸仲仲裁实践,借鉴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关于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引(试行)》(“《人工智能指引》”)。
下列仲裁中的场景正被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开发和探索,亦是《人工智能指引》重点规范的对象:
《人工智能指引》不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人工智能指引》自2025年7月18日起施行,由贸仲负责解释。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和有关法律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指引》将定期评估、不定期修订。
二、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优势与风险
在仲裁中科学合理地使用人工智能,可提高文本生成、数据分析、证据收集和法律研究的效率和质量,进而提升仲裁案件效率、降低仲裁成本。
在仲裁中不当地使用人工智能,可对仲裁的保密性、数据安全产生风险和影响;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亦有可能因此受到挑战,并产生仲裁裁决的执行风险。
特别地,当事人、仲裁庭等仲裁参与人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前应知晓以下风险:
2.1向第三方人工智能工具输入本应保密的数据或资料可能引发仲裁案件信息泄露、公开或导致数据违法、违规出境;
2.2 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可能得出不准确、不正确、不真实或存在偏见的结果或结论;
2.3 人工智能工具的演算和决策机制难以被理解、监督和提出异议;
2.4 人工智能有关立法和监管措施不断更新并可能影响有关裁决的执行。
三、基本原则
3.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当事人可约定是否使用及如何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包括允许、限用或禁用的人工智能工具类型;当事人也可就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披露等事项做出约定。
3.2辅助裁判原则。仲裁裁决由仲裁庭作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不应替代仲裁员审理案件的职责。人工智能工具产生的任何工作结果仅可以作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辅助,仲裁庭对在人工智能工具辅助下作出的仲裁裁决承担责任。
3.3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人工智能工具,不减轻当事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仲裁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所应负责任。
四、仲裁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注意事项
4.1 仲裁庭在决定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前应:
4.1.1评估拟使用的人工智能工具的必要性,权衡效率优势和风险;
4.1.2考虑拟使用的人工智能工具的数据安全性和准确性;
4.1.3了解仲裁地法、仲裁程序法、当事人所在国法等关于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相关规定。
必要时,仲裁庭可依据《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咨询人工智能技术专家,协助理解案涉人工智能的技术细节及其在案件中的影响。
4.2 仲裁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不减轻其勤勉高效推进仲裁程序、独立公正作出裁决的义务和责任。特别地:
4.2.1不得因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剥夺或限制任何一方当事人合理陈述案情的权利。
4.2.2仲裁庭应确保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独立分析,不得将其决策权让渡给人工智能,不得转由人工智能工具进行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
4.2.3仲裁庭须独立撰写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并对裁决书负责。
五、降低使用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推荐清单
采取下列措施可降低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
5.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嵌入对人工智能使用的有关约定。
5.2 必要时,仲裁庭在程序令或庭前会议中邀请当事人就人工智能的使用发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限用或禁用何种人工智能工具,对使用人工智能的情形进行合理披露等。
5.3 使用贸仲智慧平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化立案、AI语音转录、数据库使用等。
5.4 参加贸仲举办的人工智能实操演示、研讨会议和专题培训,尽可能理解或了解人工智能的数据来源、技术原理和有关功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发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