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近期在扩大商标保护范围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接受了该国的首件气味商标注册申请。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CGPDTM)已同意公开一件商标申请,该申请寻求为应用于轮胎的玫瑰香味提供保护。这一关键进展表明,印度愿意承认非传统标志可作为商品商业来源的合法标识。随着全世界的品牌推广活动逐渐加入感官元素,此举会让印度与国际实践接轨,即该国不仅能保护视觉标志,同时也可以保护嗅觉、听觉和其他感官识别标识。
上述商标申请是由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 Rubber Industries Ltd.)于2023年3月23日提交的,该申请涉及一件“应用于轮胎的令人联想到玫瑰花香/气味”的商标(针对第12类商品)。根据印度所遵循的尼斯分类体系,全部商品和服务被分为45个类别,其中第1至34类为商品,第35至45类为服务。其中的第12类包括陆、空、水运载工具及其部件和配件。由于轮胎产品完全属于此类,因此玫瑰香味的轮胎标志也比较适合归入该类别。
CGPDTM于2025年11月21日接受了公开请求,这是一个关键的里程碑。在此阶段获得同意,表明CGPDTM认为该气味是能够被展现出来的,并且基于两项指标而初步具有显著性。这两个指标对于非视觉商标,特别是气味商标,传统上一直都是挑战,原因在于“图形呈现”和“确立独特关联”存在着困难。
这一发展标志着印度当前知识产权格局发生了有意义的转变。它强调了感官品牌推广工作日益增长的重要性,并凸显了在确立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和非功能性方面所涉及的不断演变的证据和法律层面上的考量因素。随着印度开始更深入地介入有关感官商标的事务,该申请的接受可能会成为一个重要的先例,在未来几年中影响到行政实践和司法解释。
非传统商标的兴起
商标法传统上侧重于视觉标志,如标识、文字和符号,这些都是有形的,且可以进行图形表征。然而,随着知识产权在印度的重要性日益增长,以及各大品牌纷纷寻求利用创新的方式来区分其产品,气味、声音和质地等感官元素已成为企业开展推广活动的有力工具。这些非传统商标给法律体系带来了独特的挑战,特别是因为它们无法以与视觉标志相同的方式进行图形呈现。
印度1999年的《商标法》缺乏对气味商标的明确法定认可,这件事以前曾对相关标志的可注册性造成了不确定性。在国际上,这一问题已受到广泛的审视,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欧盟的“Sieckmann案”。在该案中,申请人试图为化学物质肉桂酸甲酯(其被描述为“带有轻微肉桂香味的树脂果香”)注册商标。欧盟法院明确指出,虽然非视觉标志原则上是可以进行注册的,但它们必须满足“以全面、清晰、精确且易于制造商和普通消费者理解的方式进行图形呈现”的要求。
在“Sieckmann案”的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化学分子式、气味的文字描述和实物样本,但法院认定这些方法均不符合严格标准,特别是其中单纯的气味样本既无法持久也无法独立地存在,而文字描述则缺乏足够的精确性。然而,尽管驳回了该气味作为商标的申请,但这项裁决也确立了“Sieckmann标准”,其至今仍是欧洲评估感官标志可注册性的基准。对于1999年《商标法》未明确包含非传统标志的印度而言,该判决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证明了需要“客观、可复制且易于理解的表征方式”。此外,它也凸显了印度司法机构在处理当前知识产权制度下涉及气味商标注册的纠纷时将面临的证据和实践挑战,其中就包括当事人需证明具备显著性和可表现性。
在非传统标志中,气味作为一种有效的品牌差异化手段经常会受到人们的特别关注。它能唤起情感上的共鸣,创造出一种引人入胜的感官体验,增强消费者的记忆并强化品牌认同感。尽管如此,注册和保护气味商标仍然面临着重大障碍,尤其是在证明“特定气味具有显著性并能在商业层面上代表特定产品或服务”这一问题上。玫瑰香味轮胎的案例正是商标法演变的例证,这表明印度越来越倾向于承认感官元素是一种合法的商业来源标识并提供保护。
玫瑰香味轮胎:法律推理与监管框架
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申请是由日本的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提交的,旨在将其轮胎的玫瑰香味注册为商标。该公司主张,该气味已成为产品的显著特征,并在消费者心中与品牌建立起了强烈关联。为证实这一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广泛的证据,包括消费者调查和市场研究报告,以证明该香味能明确指示产品来源。
最初,该申请因1999年《商标法》第9条1款a目(缺乏固有显著性)而遭到了异议,同时也因气味标志的图形呈现问题面临着第2条1款zb目的挑战。为克服这些异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由印度阿拉哈巴德信息技术研究所研究人员开发的科学“嗅觉矢量”。该矢量通过七个感官维度上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成分来捕捉玫瑰香味,从而提供了一种客观、可复制且精确的表现方法。CGPDTM认为这足以满足上述图形呈现要求,鉴于图形描绘历来是印度乃至全球范围内注册气味标志的障碍,这一进展意义重大。
本案的核心在于1999年《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和非功能性。一件有效的商标必须能够区分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并且不能纯粹是功能性的或是产品的附属特征。CGPDTM认定,玫瑰香味服务于审美和品牌目的,而非轮胎的任何功能方面,因此满足了法定标准。基于此证据,CGPDTM同意公开该标志,这表明印度在承认气味作为有效商标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同时,此案也凸显了印度商标法在适应非传统标志方面的演变过程。1999年《商标法》第2条1款zb目将商标宽泛地定义为任何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这涵盖了气味、味道和质地。第9条进一步规定商标不得具有描述性或功能性,而第11条则涉及相对驳回理由,以防止与现有商标发生冲突。CGPDTM对嗅觉矢量的接受态度表明了为让这些条款适应现代品牌推广技术所做出的动态调整,并展现出印度愿意整合科学方法来满足图形呈现这一长期要求,而该原则也受到了诸如欧盟“Sieckmann案”判决结果等全球先例的影响。
这项决定为印度未来的气味商标申请设定了一个潜在先例,表明得到科学支持的感官标志表现方法是能够满足法律要求的。它标志着印度在向国际实践靠拢的同时,也解决了在印度注册和保护非视觉商标的实际挑战,可谓是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注册气味商标所面临的挑战
尽管玫瑰香味轮胎商标的授予代表了一种突破,但这里依然存在着重大挑战。证明标志具备显著性是主要障碍之一。由于气味无法轻易通过图形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很难证明气味与品牌之间的直接关联。在本案中,申请人依靠详尽的调查、市场研究和化学分析来确立了这种显著性。
证明不具备功能性则是另一项挑战。如果气味具有实用功能,则不能注册为商标。申请人成功证明了玫瑰香味不会影响轮胎的性能,而仅作为品牌工具或美学特征。此外,开展气味商标的维权工作也存在困难。由于气味是无形且有些主观的,证明侵权可能需要化学指纹分析、科学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分析以及专家证词和参与。这为商标维权引入了新的技术维度,并可能会提高涉及感官商标的诉讼成本。该案例也表明,未来的申请人可能会越来越多地依赖技术和科学证据来获得保护并进行维权。
感官商标的全球变化趋势
印度对玫瑰香味轮胎商标的认可,使其跻身于可保护非传统商标(包括气味商标,只要它们能明确指示商业来源)的司法管辖区行列。在欧盟,最早被接受的嗅觉商标之一是用于网球的“新鲜割草的气味”,由原内部市场协调局负责注册(欧共体商标号为000428870)。其他气味商标的申请大多未获成功。值得注意的是,欧洲普通法院在T-305/04号案中驳回了注册成熟草莓气味的申请,认为其气味描述缺乏所需的清晰度和精确度。在Sieckmann案中,欧盟法院为气味商标的表现形式确立了严格标准,这进一步限制了其可注册性。
在美国,在申请人证明气味仅作为来源标识且不具备功能性之后,已有多个气味商标成功完成了注册工作。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培乐多彩泥(Play-Doh)的气味,其是在2018年注册的。美国专利商标局还注册了其他气味商标,例如威瑞森(Verizon)商店的“花香麝香”气味和“樱桃”气味。
这些例子说明,尽管气味商标仍然罕见,但当申请人满足有关显著性、表现方式和非功能性的法定要求时,多个司法管辖区均会予以认可。
对印度商标法未来的影响
印度的首个气味商标是监管制度演变的一个转折点。随着企业越来越多地采用感官品牌策略,对非传统商标保护的需求可能会增长。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将需要制定能够证明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策略,同时理解科学表征能以何种方式支持注册和维权工作。随着该商标进入公开和潜在异议阶段,它将考验印度当局会如何解释感官商标的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和可执行性,这可能塑造出印度非传统商标保护的发展轨迹。
通过接受经过科学检测的玫瑰香味作为有效商标,CGPDTM为企业保护其产品独特的感官体验打开了大门。这一决定可以为未来的案件树立先例,指导如何评估、表现和保护气味、味道或质地等非传统商标。对印度市场而言,这标志着感官品牌策略的创新和创造力现在可以得到保护。然而,对法律专业人士而言,这凸显了应对这一新变化所带来的令人兴奋的挑战和机遇。简而言之,这一突破性的接受不仅扩展了法律的覆盖范围,同时也为印度在保护感官商标领域发挥引领作用奠定了基础。(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