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6-04-22 14:18:16 编辑:贸促会港专公司 港专公司发布 来源:北京日报

4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2025年度案例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10件2025年度案例(中英文版本)和9件年度提名案例,回应产业关切、明晰裁判规则、守护民生福祉,充分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该批案例从该院2025年生效的近2.9万件案件中优中选优,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竞争垄断四大核心领域,深度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数据要素、平台经济、种业保护、反垄断等关键赛道,注重填补规则空白、细化裁判标准等关键环节,围绕群众关切、产业急需、发展所系的重点问题,在医药健康、文化创意、农产品保护、平台治理等领域加大保护力度,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有温度、更贴民心、更利长远。

 

该批案例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的“五大价值方向”: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通过英红地理标志系列案、抄袭现有技术恶意申请专利行政案、复合肥问题专利案、阿里云盘案、笔趣阁不良影响案、爱星盘案,依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商标、滥用权利等行为,完善协同治理、平台责任与网络空间治理规则。

 

在护航科技自立自强、服务高质量发展方面,通过水泥协会组织垄断系列案、变身漫画特效案、拥堵延时指数案、锌电解污染治理装备案等,明晰行业竞争边界、填补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规则空白、激发产学研协同创新活力。

 

在守护民生福祉、提升群众幸福感方面,通过骨髓抑制中药组合物案、奔富惩罚性赔偿案、《迷失地铁》电影案,破解中医药创新的专利评价难题、强化恶意侵权全链条追责、规范影视行业侵权认定标准,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在优化国际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通过苏金单抗专利无效案、涉外国字号商标无效案,遵循国际公约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在护航种源自主可控、筑牢粮食安全防线方面,通过卡利普索凤梨品种案、泰紫薯1号案、农大372案,明确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与全链条保护规则,强化育种创新与种业市场秩序保护。

 

案例:

 

“拥堵延时指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某地图软件公司通过收集用户出行数据,经加工形成了拥堵延时指数,用于展示区域的拥堵状况。一家金融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抓取了这些指数,直接放置于自身付费软件中,向用户提供,并持续使用数年。某地图软件公司因此提起诉讼,案件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公开在互联网上的经过实质性投入和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他人能否未经许可抓取并使用。法院经审理发现,最初原告未对数据抓取设置技术保护措施,此时金融公司的抓取行为未违背原告的预期。但当原告后续设置了技术保护措施后,被告仍然绕开措施持续抓取,并且抓取后未进行任何新的开发,直接原样向自身付费用户提供,实质性替代了地图软件公司的数据产品。

 

法院认为,交通拥堵指数是经过实质性投入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即使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企业也没有无偿供他人使用的义务。被告以绕开技术保护措施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前述数据后,持续用于自身相关服务,并以此盈利。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以“数据二十条”权利分置框架为依据,厘清了公共数据的边界,明确了公开衍生数据的获取与使用规则,为数据权益分级分类保护提供了实践样本。

 

涉“英德红茶”地理标志商标行政纠纷调解案

 

某茶叶公司于2012年和2016年先后在茶商品上申请注册“英红”系列商标。2023年,某茶叶协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前述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英红”是地理标志“英德红茶”的简称,具有欺骗性且缺乏显著性。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维持注册的裁定。某茶叶协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发现,“英德红茶”在2006年之后获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注册为证明商标。但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某茶叶公司的股东就曾将“英红”作为企业商号及商标注册和使用。法院据此认为,该茶叶公司对“英红”系列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和合理之处。

 

面临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冲突,法院基于“留标限权”的思路,赴当地协调当事人、地方企业、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最终促成全面和解。

 

本案的解纷要旨在于解决商标与地理标志权利冲突纠纷时,需兼顾商标权人合法权益与地理标志所承载的区域公共利益。从共同富裕和产业发展全局出发,采取“留标限权+多方协同”的解纷思路,运用“法院+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五位一体沟通协调机制进行统筹化解,实现定分止争与产业赋能的双重目标。

 

本案突破了法院传统坐堂问案的裁判模式,用柔性调解代替刚性判决,以协同共治实现多方共赢,是司法贯彻共同富裕理念、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创新实践样本。

 

“笔趣阁”商标因不良影响宣告无效案

 

“笔趣阁”商标于2016年申请注册。在法定期间内,五家公司联合以破坏版权管理秩序、存在不良影响为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裁定后,五家公司又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发现,“笔趣阁”曾经是一个以传播盗版文学作品为主业的网站,被依法关停后,网站负责人将网站源代码和建站教程全网公开,大量盗版网站都以“笔趣阁”来吸引流量并进行非法经营,笔趣阁迅速演变为盗版产业符号。因此,法院以“笔趣阁”已成为网络文学盗版代名词为事实依据,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为法律依据,依法宣告“笔趣阁”商标无效。

 

该案的裁判要旨在于特定领域公众基于生活常识已经对商标标志的含义形成有别于其本身固有含义的普遍认知,能够确定其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其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该案细化了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中不良影响的认定标准,同时,斩断了试图用违法标志作为商标来吸引眼球的合法化路径,彰显了版权保护的决心,有助于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和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