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新动态为企业提供明晰指引

2020-12-21 00:00:00 编辑:贸促会法律部 法律部录入

“2019年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密码管理领域进行了密集性立法、修法,进一步明确了该领域的进出口管制模式,对企业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阮东辉在企业国际化合规经营讲座上介绍,此前,商用密码主要通过1999年颁行的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进行规制;2019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密码管理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8月20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1月26日,商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简称63号文)。

“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对区分商用密码与核心或普通密码至关重要。”阮东辉介绍,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其包括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而商用密码则是指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所涉及的范围广泛。

“我国仅针对特定类型的商用密码实施进出口管制。”阮东辉指出,商用密码进出口管制的具体范围有相应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此之前,商用密码的出口一直实行批准制。根据63号文相关规定,商用密码进出口要求参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即商用密码的进出口、过境、转运、通运,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均需申领进口/出口许可证。此外,我国监管机关对商用密码的进出口管制环节也在不断增加,预计未来会引入“再出口”“视同出口”等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密码法》将‘服务’正式纳入商用密码的管理范畴,《出口管制法》也明确‘管制物项’包括‘服务’,但63号文项下的《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与《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仅列举了特定商用密码产品、软件及技术,并未涉及商用密码服务事项。因此,当前商用密码的进出口规制暂不涉及相关‘服务’,但不排除未来通过更新有关商用密码进出口管制清单的方式将特定商用密码服务事项纳入管制范围。”阮东辉称。

“与原27号文(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调整公告)相比,63号文项下的《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进一步列举了所涉物品详细的技术特点、功能的描述,为企业识别相关管制密码的范畴提供了更为明晰的指引。”阮东辉指出,但此次两项许可清单并未列明每一类管制物项的海关编码,使企业在精确识别管制范围方面遇到了困难。

据商务部相关人士透露,预计将于今年年底出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录》,该目录将涵盖,合并所有现有分散的管制目录,也会列明各个物项的海关编码,方便企业查询使用。未来,中国对管制物项的识别和界定可能会像美国一样出台一套出口管制专用编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