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通过 贸易监管将“低干预、高效能”

2021-06-21 00:00:00 编辑:贸促会法律部 法律部发布 来源:转载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明确提出要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分步骤、分阶段”地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政策和制度体系,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创新监管模式,发挥海南优势,推动构建中国特色改革开放的新格局。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通过,为企业接下来的贸易投资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辛表示。据了解,在立法权限和管理体制方面,该法规定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和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涉及法律保留事项或者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在贸易争端解决方面,《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也作出了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鼓励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陈辛介绍说,国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方面,《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进行了重点强调,就货物贸易而言,除纳入负面清单的货物及物品外,其余货物、物品可以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自由进出,并由海关依法监管;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按照进口管理,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按规定监管,运输工具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则简化进口管理;反之,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就服务贸易而言,负面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原则管理,并实施配套的资金支付和转移制度。

此外,《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明确要求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依法开展的货物贸易及相关活动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监管,并实施通关便利化政策,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及手续,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服务。此外,还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进出口货物在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前提下,自由选择存放地点,不设存储期限,以推动高效、快速、便捷物流发展。

同时,极简审批优化营商环境,多管齐下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要求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在市场主体设立、经营、注销等环节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破产程序。同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重申将进一步加强对投资收益保护,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保护,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多角度、多方面保护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的有序公平竞争。”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鞠然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表示,为保障法律更好实施,海南省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需要,用足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各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要求,及时制定出台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各项具体办法;在本法施行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法规定的事项制定过渡性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