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的外观设计条例的主要变化

2025-06-13 10:38:50 编辑:贸促会港专公司 港专公司发布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现状‌

2025年5月1日,欧盟《第2024/282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阶段大部分条款生效。除即将发布的发展动态外,该文本还对欧盟外观设计(原称“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进行了深刻改革,使保护、注册程序和权利范围现代化。

‌发展‌

《条例》引入多项重大变革,旨在提升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的可及性:拓展外观设计的定义,以适应数字化挑战;新增申请和续展方式,修订费用标准;扩大禁止行为的范围,统一例外条款(尤其是修复条款);改革无效宣告和续展程序。

‌展望‌

此次改革力求使外观设计保护更易获取、更具效力且适应当前技术与经济现实,直接影响企业(尤其是外观设计、工业、生命科学及数字领域)的保护策略制定。

‌自2025年5月1日起,欧盟外观设计将发生以下显著变化:

更广泛的产品和可保护特征‌

“外观设计”及“产品”的定义扩大,不仅涵盖实体产品的外观,还包括非实物(去物质化)产品。可保护特征除线条、轮廓、颜色、纹理和材料外,新增动态效果、过渡及动画(《条例》第3条第1款和第2款)。

‌现代化调整‌

“共同体外观设计”更名为“欧盟外观设计”(EU外观设计)。为促进欧盟外观设计的市场化并增强其保护的可见性,引入视觉符号Ⓓ,与注册商标符号®和版权符号©等其他欧盟知识产权符号保持一致(《条例》第26条之二),从而提高了系统内的一致性。

‌例外条款与修复条款的统一‌

《条例》新增两项对外观设计专有权的例外:

· ‌参考使用‌(为识别或提及产品而复制);

· ‌戏仿、评论与批评‌(需符合言论自由原则且不得过度损害外观设计的正常利用)。

‌修复条款成为强制性规定‌:保护不适用于复杂产品中用于修复以恢复产品原始外观设计的部件,但制造商需履行信息告知和标签标注义务(《条例》第20条之二)。

权利范围与新增的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清单扩展至3D打印。除制造、提供、销售、进口、出口和存储外,现禁止‌以制造产品为目的‌创建、下载、复制、共享或分发任何复制外观设计的媒介或软件。此举旨在打击数字侵权和非法使用3D文件(《条例》第19条第2款(d)项)。

‌申请与审查‌

改革将外观设计申请集中至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取消了统一类别和实物样品提交的要求‌,并要求预先支付费用以确定申请日。多重申请现以50件外观设计为限,且‌延迟公布不再需支付费用‌。续展程序与欧盟商标制度保持一致,简化了费用结构,并提供了更多最新注册信息(《条例》第35、37、38、50条)。

‌费用修订‌

《条例》将注册费和公告费统一为一项申请费,并为多重申请中的每项附加的外观设计引入了统一费用。此外,还‌取消了滞纳金和许可登记注销费等特定税费‌(《条例》附件1)。

‌与版权的叠加保护‌

只要客体在符合欧盟法律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外观设计法与版权的叠加保护得到确认(《条例》第96条)。

‌结论‌

“外观设计一揽子方案”第一阶段的生效标志着欧盟在外观设计现代化的重大进展。第二阶段的规定要求成员国采取立法措施,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即将到来的第二阶段,连同欧盟《第2024/2823号指令》(成员国必须在2027年12月9日前执行),预计将引入更多重大变革,包括有关外观设计代表制度的变革,以确保欧盟外观设计法保持强大的适应性,适应当前的技术和市场发展。

鼓励公司和创作者调整其保护战略,并预测这一更新框架带来的新机遇和限制。

‌三大重要启示‌

1、‌现代化与数字化适应‌:该《条例》使外观设计保护适应数字时代,扩大了“外观设计”和“产品”的定义以及权利范围,特别是将3D打印纳入其中。

2、改革后的‌程序与费用‌:对申请、注销和续展程序进行了简化和统一,并对费用进行了修订,以鼓励获得保护,同时限制休眠所有权。

3、统一‌例外与修复条款‌:明确并统一了修理条款和例外情况,旨在促进零配件市场的竞争和非商业目的的自由使用。(编译自www.jdsupr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