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外贸政策

2021-12-27 00:00:00 编辑:贸促会驻外代表处日本 驻日本代表处发布

一、日本的进口审批法规

       根据《进口贸易管理令》和《进出口贸易法》,日本进口贸易管理原则上自由,但也针对某些商品、进口对象国或地区、贸易方式、结算方式等做出特别规定,进口商进行上述进口时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进口审批许可(Import License)。

  1、《进管令》对进口审批的规定

  《进管令》中规定了须审批的进口商品和结算方式。进口限制商品名录中列出了实行配额(IQ)管理的进口商品,包括73种非自由化商品和一批《华盛顿条约》规定的动植物等。还有对进口商品原产地或装运地的审批规定。

  (1)进口审批和事前确认

  进口商从外国进口下列商品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或授权外汇银行)或指定主管部门的大臣、长官的事前确认。

  a、实行进口配额的商品;
  b、来自指定原产地或启运地的指定商品;
  c、以特殊结算方式进口的商品;
  d、按规定须事前确认的商品,主要有蚕茧、丝织品等15种。

  某些商品经经济产业大臣或主管部门大臣事前确认后便不需进口审批。确认后,大臣发给事前确认书,进口通关时进口商向海关提交该确认书。若分批进口,海关每次将在确认书上进行背书并退给进口商,进口结束时确认书须上交海关。此外,还有某些商品,如具有法令规定的必要文件(原产地证书等)并在通关时经海关确认,也不需进口审批。

  (2)外汇银行进行的进口审批

  上述b、c的进口由经济产业省负责审批,d由各主管部门大臣事前确认,a由外汇银行代经济产业大臣行使审批权力。

  (3)经济产业省进行的进口审批

  a、以特殊结算方式进口的商品;
  b、非IQ商品原则上自由进口,但自指定原产地、启运地进口的规定种类的货物(非使用特殊结算方法的无外汇进口除外)和以某些特殊结算方式进口的货物须经济产业省审批。

  (4)海关关长进行的进口审批

  IQ商品和自指定原产地或启运地进口的指定货物一般由经济产业大臣审批,对于其中的无外汇进口,经济产业大臣授权海关关长审批,但如果采用特殊结算方式,则仍由经济产业大臣审批。

  (5)不需进口审批的商品即“进口自由品”

  “进口自由品”是指不需进口审批和提交进口报告书,通关时不必提交发票的货物。包括无偿救济品、无偿样品、指定宣传品、不用于销售的货物、外交官用品、入境随身携带品、职业用品、搬家行李、临时卸货物品等。

  2、《进出口贸易法》对进口审批的规定

  日本《进出口法》规定,来自一定地区的丝织品须进口审批。目前,只有从中国进口的丝织品(个别品种除外)须进行此项审批。
  如进口货款以特殊方式支付,在进行进口审批之外,还须就支付方式进行审批(总价500万日元以下的除外)。

二、日本的进口审批手续

日本《外汇管理法》规定可以在下列部门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1、在外汇银行办理审批

  外汇银行经授权对IQ商品的进口进行审批(但普通的无外汇进口和特殊支付方式的进口除外)。进口商须先从经济产业省获得进口配额,然后向外汇银行提出进口申请。

  (1)申请进口配额

  经济产业省每半年发布一次进口配额公告。进口商据此向经济产业大臣提出3份《进口配额申请书》。经济产业大臣批准后,在1份申请书上批示并退回申请者作为《进口配额证明书》。

  配额证的有效期原则上为自交付之日起4个月之内,但经济产业大臣也可临时另行规定。进口商也可申请延长有效期。

  日本的进口配额一般按货物数量计算,难以或不宜以数量计算时,按货物的价格计算。

  (2)进口审批手续

  办理进口审批时,进口商须向外汇银行提交2份进口审批申请书、1份进口配额证明书(正本)、1份进口报告书。银行审批合格后,在申请书上批示,并将其中1份作为进口审批证(Import License,I/L)退回申请人。另一份审批证银行自留,进口报告书则送交经济产业省。配额证明书仍由进口商保存。进口结束后,进口商将用毕的进口审批证和配额证明书交外汇银行。

  (3)配额商品的委托进口及其确认手续

  首先,用户本人须得到进口配额。代理商接受委托后,向经济产业大臣提交3份《进口审批申请书》、理由书、委托证明文件、委托者的进口配额证及其1份复印件。经济产业大臣认可后将2份《进口审批申请书》退回申请人作为确认书。

  2、在经济产业省办理审批

  (1)自特定原产地、装运地进口的特定货物(采用普通支付方式的无外汇进口除外):进口商向经济产业省贸易经济协力局提交2份《进口审批申请书》、1份《申请理由书》(申明原产地、启运地等)、进口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经济产业省批准进口后,在申请书上标注并盖章,其中1份退回申请人作为审批证明。

  (2)以特殊结算方式进口(含其中的无外汇进口、但不含IQ商品的进口):进口商向贸易经济协力局提交2份《进口审批申请书》、2份《特殊结算方式申请理由书》、销售合同或订货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以及其它有关文件。

  (3)以特殊支付方式进口的IQ商品:进口商向经济产业省贸易经济协力局提交2份《进口审批申请书》、进口配额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特殊结算方式申请理由书》以及其它必要文件。此类进口经经济产业省审批后不必再到外汇银行办理审批手续。

  3、在海关办理审批

  无外汇进口IQ商品和从特定原产地或启运地进口特定商品在海关办理审批。

  (1)无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的审批手续

  进口商向海关进口部提交《进口审批申请书》2份、进口配额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理由书。根据经济产业省“关于因特殊事由进口货物”的规定,进口商须向经济产业省贸易经济协力局提交2份《进口配额申请书》、2份申请理由书、商业发票,并附上一些能够证明其申请理由的文件(如:与外国出口方的往来函电等)。

  (2)自特定原产地或启运地无外汇进口特定货物的审批手续与有外汇的进口基本相同,只是受理的部门不是经济产业省而是海关。

  4、进口审批的有效期

  (1)经济产业省的进口审批

  经济产业省的进口审批有效期为自审批日起6个月。但经济产业大臣可以在认为有必要时另行规定有效期或延长有效期。

  (2)外汇银行的进口审批

  外汇银行的进口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也可按规定改变或延长有效期。延期1个月以上时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同意。

  (3)海关的进口审批

  海关的进口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也可按规定改变或延长有效期。延期1个月以上时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同意。

 三、日本的进口检疫与食品卫生制度

1、日本的进口动植物和食品的检疫、防疫体系
  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自海外进入其境内的动植物及食品实行严格的检疫和卫生防疫制度。相关法律有《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

  2、动物检疫

  日本从外国进口动物以牛、马、猪、兔等家畜及各种家禽为主。

  日本动物检疫的指导原则是《家畜传染病预防法》,以及依据国际兽疫事务局(OIE)等有关国际机构发表的世界动物疫情通报制订该法的实施细则(即禁止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地名录)。凡属该细则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即使有出口国检疫证明也一概禁止入境。如牛、羊、猪等偶蹄动物,因易感染口蹄疫,日本对其进口十分警惕。日本认为,全世界仅有韩国、菲律宾、美国等32个国家、地区属于无口蹄疫的“清洁地区”,可以正常进口。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9个国家的猪牛羊肉及肉制品要经过指定设备加热进行消毒处理后才可进口。而来自其它国家的上述货物均被禁止入境。

  日本进口商自海外进口动物及其产品,须提前向动物检疫所申报。一般牛、马、猪等需提前90-120天申报,鸡、鸭、狗等提前40-70天申报。动物进口时,由检疫人员登船检查确认,检查无问题后,检疫所发给进口商《进口检疫证明书》,作为进口申报书的附件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3、植物防疫

  日本进口植物防疫的指导原则是《植物防疫法》。与动物检疫类似,日本依据有关国际机构或学术界有关报告了解世界植物病虫害分布情况,制定《植物防疫法实施细则》(即禁止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地名录)。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其发生国家的有关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货物经植物防疫所检查确认无病虫害后,颁发《植物检查合格证明书》。进口商进行进口申报时将此证明作为进口申报书的附件。

  禁止进口植物获得农林水产大臣特别许可也可以进口。获准进口时,日本进口商须将进口许可书寄送给出口商,令其粘贴在该商品上。入境时,与一般植物同样办理检疫。

  对于某些仅凭进口时的检疫无法判断病虫害的植物,日本要求置于专门场所隔离栽培一定时间接受检查。

  4、食品卫生防疫

  日本的进口食品卫生检疫主要有命令检查、监测检查和免检。

  命令检查即强制性检查,是对于某些易于有残留有害物质或易于沾染有害生物的食品要逐批进行100%的检验。

  监测检查是指由卫生检疫部门根据自行制定的计划,按照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对不属于命令检查的进口食品进行的一种日常抽检,由卫生防疫部门自负费用、自行实施。若在监测检验中发现来自某国的某种食品含有违禁物质,以后来自该国的同类食品有可能必须接受命令检查。

  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等也须同样接受卫生防疫检查。

  近年来,由于日本接连发生疯牛病、雪印乳业等大企业伪造食品标识等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日本国民对食品卫生极为关心,日本政府卫生防疫部门也对进口动植物、食品的检验检疫采取了十分严厉的措施。我国动植物、食品出口企业在对日出口中应高度重视产品的卫生安全。

四、日本的进口报告制度

1、进口报告制度

  日本现行进口报告制度较为简化,规定一般货物的进口只需通过外汇银行向经济产业省提交1份规定样式的《进口报告书》即可。不须结算进口货物、500万日元以下的进口货物(进口配额商品除外)、无偿救济品、职业用品、临时卸货物品等不需进行进口报告。日本经济产业省凭所收的《进口报告书》每月公布进口报告统计。进口须外汇银行审批的IQ商品中,进口商应于办理审批的同时提交《进口报告书》。进口其它商品应在结算货款时(开立信用证、汇款等)向银行提出《进口报告书》。

  进口需审批的商品时,每审批一次提交一次报告书。进口规定需事前确认的商品时,每确认一次提交一次报告书。其它一般货物通常每批进口提交1份报告书。以交互计算的结算方式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告书在每月1日至月底内交经济产业省,贷记进口货物的报告书在次月20日至25日之间送交经济产业省。

  2、《进口货款支付报告书》

  在海运提单未经银行就由出口商交给进口商时,货物通关时须向海关提交1份《进口货款支付报告书》。通关后,进口商在外汇银行支付货款时向银行出示此报告书和《进口报告书》。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后,将《进口报告书》送交经济产业省,《进口货款支付报告书》退进口商。

五、日本的出口管理法规与主管部门

1、各类法规

  日本规范外贸活动的基本法是1949年12月1日颁布的《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70年代后期,日本着手对《外管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并将其与原《外资法》合并起来,成为一部新的《外管法》,于1979年12月18日颁布,并于次年12月1日生效。新的《外管法》规定,日本的外汇、外贸等对外交易活动基本上可自由进行,政府部门只在必要时对其进行最低限度的管理和调控。

  在《外管法》的基础上,日本还制定了《进出口交易法》、《出口贸易管理令及规则》、《进口贸易管理令及规则》等法令、法规,以及大藏省(现财务省)、通产省(现经济产业省)的有关“省令”(部门法规)。此外,关于海关制度,有《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普通出口商品品质有《出口检查法》;关于特定出口商品品质,有《蚕丝业法》、《珍珠养殖事业法》等。

  《进出口交易法》允许日本的贸易商之间在价格、数量、品质等贸易条件方面协同作战,还可以结成贸易组织(出口协会、进口协会及进出口协会之类),必要时政府可以通过命令的形式对外贸进行调控。

  此外,日本还制订了很多规范各种具体贸易行为的专门法律,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制品出口统一商标法》、《出口商品设计法》、《粮食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肥料管理法》、《烟草事业法》、《盐专卖法》、《酒精专卖法》、《食品卫生法》、《药物管理法》、《毒品管理法》、《贸易保险法》等。

  2、主管部门

  (1)经济产业省
日本政府管理贸易的部门为经济产业省,简称经产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METI)。经产省在日本全国主要城市设有地方分支机构(经济产业局、冲绳经济产业部),各分支结构在经产省授权下可以负责审批、许可等贸易管理工作。

  (2)出口商协会(Exporter's Association)与进口商协会(Importers' Association)
  各行业、商品的出口商协会和进口商协会由经济产业大臣的授权,负责办理各自行业和商品的进出口审批手续。

  (3)海关
  日本的海关为财务省下属部门,其主要工作是管理进出口的货物、船舶、飞机、旅客以及关税的征收。海关依据《出口贸易管理令》、《进口贸易管理令》,对经产省、外汇银行对外贸活动的审批进行确认,并由经济产业大臣授权对部分进出口贸易进行审批。

  (4)财务省(Ministry of Finance,MOF)
  日本财务省在贸易管理方面的职能主要是指定结算货币和结算条件、对贸易活动的结算方式进行审批和确认、对具有支付手段性质的货物(贵金属、货币等)的进出口进行审批等。

  (5)日本银行(The Bank of Japan)
  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负责某些进出口贸易的审查、审批等,并负责编制有关统计。

  (6)授权外汇银行(Authorized Foreign Exchange Bank)
  日本的授权外汇银行是指财务大臣根据《外管法》或《外汇银行法》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


六、日本的出口管理制度

日本新《外管法》对出口贸易的基本原则是“出口自由”。和旧《外管法》相比,新《外管法》对出口审批制度进行了简化,取消了原来由外汇银行对结算方式进行确认的规定,改为实行出口报告制度;废除了原“标准结算方式”的唯一合法地位,明确了“特殊结算方式”的合法性。

  目前日本《外管法》仍保留的出口限制主要有:

  1、对某些特定货物的出口限制

  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和《进出口交易法》规定,向某些特定地区出口特定货物时,需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确认或许可。

  2、对货款结算方式的限制

  结算出口货款的某些特殊方式需经济产业大臣审批后方可采用。如:交互结算、超过一定时间范围的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等。

  3、对交易方式的限制

  出口商在进行“委托国外加工后返销”的贸易活动时,对外出口的原材料如系经济产业大臣特别指定的加工原料,则该原材料的出口必须由经济产业大臣审批。

  海关与外汇银行根据以上三条限制措施核查出口贸易,确认每笔出口的审批状况。

  4、对出口商品品质的限制(出口商检)

  为维持和提高本国出口商品的声誉,日本政府指定了检查机关对某些出口商品实施商品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得出口。

  5、对贵金属、货币、证券出口的限制

  对外出口(以及自外国进口)贵金属、货币等具有支付手段功能的物品须获得财务大臣许可。

七、日本的出口审批制度

1、出口审批的法律规定

  日本《外管法》和《进出口交易法》均规定了出口审批制度。

  (1)《外管法》关于出口审批的规定

  依据《外管法》,通产大臣有权规定出口审批制度。具体包括:

  a、向特定地区出口特定货物,如国内供求调控物资;为维持出口秩序进行的自主出口限制;依据国际协定进行的出口限制。

  b、使用特定贸易方式的出口。《出口贸易管理规则》规定,在进行某些纺织业和制革业的“委托国外加工后返销”的贸易活动时,原材料出口须由通产省审批。

  c、采用特殊结算方式的出口,包括以贷记或借记来结算货款的出口;结算时间特殊的出口;大藏大臣指定的其它结算方式等。

  (2)《进出口交易法》对出口审批的规定

  为确立正常的出口秩序,避免本国出口商之间的过度竞争,保障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当仅凭出口商之间的协定或出口组织的规则无法限制本国出口企业的过度竞争时,《进出口交易法》允许通产省对某些商品实施出口审批制,称为“outsider限制”。

  2、出口审批手续

  (1)《出口贸易管理令》的规定

  a、通产省审批:若出口商品属《出口贸易管理令》规定的审批对象,出口商须向通产省提交2份《出口审批申请书》,并附上《申请理由书》和出口合同复印件各1份。对于某些审批权限下放的商品,审批申请向地方通产局、通商事务所等提交。审批权限下放给海关关长的商品,审批申请向关长提交。按规定,某些商品的审批申请上还需附商品成分表、化学分析表或有关出口价格、数量等文件。通产省审批许可后,在申请书上盖章、编号、规定有效期,必要时可规定贸易条件,然后将其中1份退还申请人,作为出口审批证(Export License)。

  b、海关关长审批:通产大臣将某些商品的出口审批权限下放给海关关长。主要包括伪钞、毒品、国宝等特定货物;无外汇出口货物中的宣传品或样品等;无外汇进口货物中,在保税区储藏后再次运出境外的某些货物。

  (2)《进出口交易法》的规定

  a、通产省发布“实行出口审批的省令”,指定要求进行出口审批的商品、审批事项(包括数量、价格、品质、设计等交易条件)。

  b、出口上述省令中规定的商品时,出口商须向通产大臣提交2份《出口交易审批申请书》并附上出口数量配额通知书、检验合格证明书等必要文件。

  3、出口报告书制度

  《出口报告书》及其流程包括:

  (1)先发货后提款的出口:商品出口通关时,出口商向海关提交3份《出口申报书》,并附上2份《出口报告书》、出口审批文件原件、2份商业发票。通关结束后,海关在其中1份《出口报告书》上盖章,并与出口许可书正本、出口审批文件一起退还出口商。发货后,出口商凭此报告书到外汇银行提取货款。外汇银行确认后将报告书送日本银行。2份商业发票中,1份由海关存底,1份与《出口报告书》共同送交通产省。

  (2)先结算后发货的出口:出口商到银行提款时,将2份《出口报告书》与出口合同一起提交外汇银行。外汇银行确认后,1份送日本银行,1份退还出口商作为通关凭证。通关时,出口商将银《出口报告书》与出口申报书一起提交海关,海关送交通产省。

  (3)混合型支付方式(部分预付、部分后付)的出口:余款一次付清时,出口商向外汇银行出示出口合同,得到银行发给的货款预付证明书,并提取预付款。余款分期支付时,每次结算时出口商都须向外汇银行提交《出口报告书》。

  4、《出口货款预收证明书》

  对于货款的全部或部分须预收的出口,出口商可能无法向外汇银行提出相应的《出口报告书》。如:预收全额货款,而货物分批装运。此时须办理《出口货款预收证明书》,代作提款凭据。收取预付货款后,在出口该合同项下货物时,出口商须先向外汇银行提交上述预收证明书的正本及2份本批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告书》,接受银行的确认。确认后,《出口报告书》与预收证明书的正本都退还出口商。通关时出口商将这些文件提交海关。

 八、日本动植物出口检疫制度

1、基本做法

  日本的动植物出口接受检疫有两类原因:

  (1)、对来自日本的某些植物(及其容器、包装)、家畜等,进口国政府或进口商要求提供无害检查证明书。
  
  (2)、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出口某些动物,如偶蹄动物、马、鸡等须接受检疫。

  出口上述动植物时,必须接受植物防疫所、动物检疫所的检查,合格方可出口。办理防疫、检疫时,出口商须提交《出口检查申请书》。出口植物时,须于出口日前10日申请,要求在动植物所在地检查时,须提前30日申请。检疫人员检查无问题后,在出口商提交的《出口申报书》上注明合格,盖章后提交海关,或另行附上检查合格证明书。缺少这些证明文件的动植物将不允许出口。

  2、栽培地检查

  出口植物的防疫检查原则上在出口时进行,但对于某些植物进口国可能要求日本进行栽培地检查,日本为保证本国出口植物的品质,有时也规定某些植物出口前须进行栽培地检查。出口上述植物时,要先通过栽培地检查后才能进行一般出口检查。目前规定进行栽培地检查的植物主要是百合和郁金香。如有植物防疫官或原产地的市、町、村长开具的证明书,证明出口的植物为野生植物,则不需进行栽培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