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贸促会 关于评选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2022-09-16 16:49:20


 

 

 

人社部函〔2022〕12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贸促会

关于评选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贸促会,各行业贸促会,中国贸促会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驻外代表处:

2022年是中国贸促会成立70周年。7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贸促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在拉紧中外企业利益纽带、增进国际经贸往来、推动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作出重要贡献。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更饱满的热情、更有力的干劲,在推进新时代贸促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上踔厉奋发、建功立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贸促会决定开展“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各级地方、行业贸促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中的县处级及以下单位或内设机构。

2.全国贸促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国贸促系统县处级及以下在编在职干部职工,且专职从事贸促工作连续5年以上。

     厅局级(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已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享受待遇的人员,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30个,“全国贸促工作先进个人”10名。

实行差额推荐。各省(区、市)贸促会、行业贸促会可分别推荐1个先进单位和1名先进个人;中国贸促会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驻外代表处,每家单位可推荐1名先进个人。

    二、评选条件

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贸促会建会70周年大会暨全球贸易投资促进峰会上的重要视频致辞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近5年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投诉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问题,不存在社会征信问题。具体条件如下: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风民主、精诚协作、敢于斗争、清正廉洁。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安定团结、奋发向上、乐于奉献;

2.组织机构、制度体系健全规范,工作机制完善,纪律严明,风清气正,管理和服务水平走在本地区本系统前列;

3.坚持改革创新,在贸易投资促进、商事法律服务、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应用型智库建设、推进贸促工作深化改革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重大经贸活动筹办等重要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各项工作走在本地区本系统前列;

4.坚持人民至上,站稳人民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受到人民群众好评。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贸促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甘于奉献,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一贯表现优秀,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2.具有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能力、战略眼光、专业水平,适应新时代贸促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贸促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与时俱进深化改革,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或专业技术技能水平;

3.在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推动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提高双向投资水平、提升商事法律公共服务水平、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建设高水平应用型智库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服从组织安排,扎根基层,在疫情防控、应急处突等急难险重时刻迎难而上、奋力拼搏,作出突出贡献;

5.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贸促会联合组成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贸促会人事部,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贸促会应联合成立相应省级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此次评选推荐工作。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229月9日前将《全国贸促系统评选表彰推荐工作联系表》(附件9)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各级评选机构须对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以及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评选工作通过线上填报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线下提交纸质材料两种渠道同步进行。

(一)组织推荐和本单位公示。各有关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下同)。

地方各级贸促机构将初审材料报至本省(区、市)省级评选机构,由省级评选机构提出初审推荐对象。行业贸促会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确定初审推荐对象。中国贸促会各单位于9月9日前将初审材料报至中国贸促会人事部,人事部提出拟推荐对象,按程序报批、公示后确定初审推荐对象。各推荐单位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登录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同步线上填报,提交审核。

初审材料包括: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2)、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初审推荐表(附件3、4)。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本单位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本单位公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纸质版材料均用A4纸打印。

(二)初审和省级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建议名单,按程序报批后反馈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规定深入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省级公安部门意见(“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征求意见的对象为该单位近5年的班子成员,时间为其任期内,下同),在省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推荐对象,于2022年1118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并通过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同步线上填报。

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2),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5、6),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7、8),公示材料原件,正式推荐对象事迹材料。正式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本单位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省级范围内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正式推荐对象事迹材料请以第三人称表述,要求事迹突出,以典型事例说话,不超过1500字。纸质版材料均用A4纸打印,一式5份,推荐的先进个人还需提供其近期免冠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5张(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三)复审和全国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按程序报批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确定表彰对象。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贸促会名义印发表彰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深入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个人总名额数20%以内。

(二)严格评选标准,认真组织实施。评选推荐工作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凡是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推荐。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各推荐单位、各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程序,严把政治关、实绩关、身份关、廉洁关、形象关,确保程序规范、材料真实,杜绝带“病”表彰,认真处理群众举报。

(三)严肃评选纪律,维护表彰权威。严格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切实维护表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各级评选机构组成人员如与推荐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况的,应当回避。对于伪造、隐瞒身份和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已授予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章、证书、奖金等,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相关电子表格可在中国贸促会网站http://www.ccpit.org下载。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http://www.mohrss.gov.cn)表彰奖励专题专栏登录,可通过网站查看使用说明书。

六、奖励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贸促会作出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贸促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七、联系方式

(一)中国贸促会

人:  晨、万小广

    话:010-88075968、88075918

    真:010-88075938

电子邮箱:biaozhang@ccpit.org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

    编:100860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人:  霆、杜  

   话:010-84234119

   真:010-8423417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编:100013

 

附件:1.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3.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初审推荐表

4.全国贸促工作先进个人初审推荐表

5.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

6.全国贸促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7.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征求意见表

8.全国贸促工作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9.全国贸促系统评选表彰推荐工作联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贸促会

              2022年9月7日